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 |
發布時間:2023-10-26 | 瀏覽次數:8 |
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實現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危險廢棄物,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 危險廢棄物處置包括收集、暫存、轉移等環節工作。公司各部門將危險廢棄物統一暫存至指定暫存場所。 第四條 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組織體系。各部門必須安排相關負責人負責部門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的收集、暫存與轉運等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必須服從公司的統一領導,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本部門領導的領導、指導與監督。 第六條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危險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置。對于違規人員,公司將予以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三章 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 第七條 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公司《廢棄物管理工作指導》規定的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損及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第八條 危險廢棄物應嚴格投放在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第九條 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專門場所及室內特定區域,要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 第十條 存放危險廢棄物的場所應張貼危險廢棄物標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危險廢物儲存庫房管理規定等。 第十一條 不具相容性的廢棄物應分別收集,不相容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貯。 第十二條 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其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并予以屏蔽和隔離。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根據產生危險廢棄物的情況制定具體的收集注意事項、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四章 危險廢棄物的轉運與處理 第十四條 危險廢棄物在轉運時必須提供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及數量等信息,并按照上級環保部門的要求,填寫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辦理簽字手續。 第十五條 危險廢棄物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泓瑞醫藥科技股份公司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定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1、遵循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做到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同步策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和諧統一。 2、公司總經理為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領導公司穩步向前發展。 3、公司設立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組 長:劉志遠 副組長:劉向龍 組 員:張洪圓、陳利鴻、韓景亮、張國彬、曹學彬、呂雪生 4、安全生產部負責公司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在組長的領導下,落實各項環境污染防治與保護工作。 5、安環科負責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及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工作,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6、禁止向環境中傾倒、堆放危險廢物。 7、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廢物中貯存、轉移或處置。 8、危險廢物的收集容器、轉移工具等要有明顯的標志。 9、公司制定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應急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 10、建立健全公司環境保護網,專人負責各項環境保護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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